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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9-05-24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的部署和要求,推进法治交通建设,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三个关键环节,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的重要抓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为建设法治政府部门、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工作目标。深化拓展改革成果,“三项制度”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全面推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子以更正。

(一)强化事前公开。通过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要结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等清单、文本的修订或重新制定工作,统一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执法事项清单,有门户网站的单位要在网站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与河北政务服务网建立链接,同步公示相关内容。

(二)规范事中公示。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须主动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或交通运输部颁发并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必要的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统一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所属执法单位(以下简称“各级执法单位”)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积极推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示,各级执法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示率2019年底前达到80%,2020年底前达到100%。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公示平台撤下原信息。各级执法单位每季度通过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上报行政执法数据信息,每年1月31日前公开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各级执法单位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测管理。

(一)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的主要方式,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各级执法单位参照市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要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各级执法单位要根据本系统全市统一制定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及省交通运输厅规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音像记录场所,补充完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储存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三)严格记录归档。各级执法单位要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各级执法单位要依托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执法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基于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业务流程清断、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四)发挥记录作用。各级执法单位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相关资料信息形成执法数据分析报告,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提出行政执法改进建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要注重发挥全过程记录资料的证据作用,推动纠纷的妥善解决,依法维护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決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 配强法制审核人员。各级执法单位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各级执法单位的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的,要抓紧配备到位。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并加强培训,提高法制审核队伍业务素质。为弥补法制审核人员不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长期固定的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的统一管理,保证法制审核队伍相对稳定,建立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2019年8月底前,各级执法单位要将法制审核人员基本信息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坚持办、审、定分离,实行业务部门办案,法制部门审核,重大案件集体决策。2019年6月底前市、各级执法单位按照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三)明确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着重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视情况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进行法制审核。

(四)明确审核责任。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主要或主管负责人不得签字同意,不得上会研究,不得作出执法决定。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一)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平台运用。各级执法单位要在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安排布置下,于2019年5月底前连通政务外网,集成数字认证证书,完成与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物理接入工作。没有执法办案(处罚)系统的,统一使用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合进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办案,2019年9月底前在全市试运行。依托河北省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提升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化水平。2019年底前,逐步实现与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

(二)强化智能应用。各级执法单位要积极探索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利用系统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況、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交通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有关处室、局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情况交流等工作。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也要调整相应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领导。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二)健全制度体系。各级执法单位要结合实际对市局《邯郸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邯郸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邯郸市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以下统称“三个细则”)进行细化和创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新制定的“三个细则”,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一个月内完成“三项制度”具体细则(或办法)的修订工作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或完善工作。同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等制度,各级执法单位2019年8月底前修订完善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手册,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强化宣传报导。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积极向有关媒体报送交通运输系统“三项制度”做法经验等信息。各级执法单位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三项制度”工作。要面向社会征集有关邯郸交通运输执法微电影、微视频,提高公众参与度。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执法单位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推行“三项制度”进行专题培训,提高有关人员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法制审核人员应用能力。采取专家授课、案例研讨、交叉互查、查评结合等方式侧重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实战培训。完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2019年底前,各级执法单位完成本系统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登记,经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其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对执法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线上线下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且年度无执法过错方能通过执法证件年检。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按国家规定落实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五)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执法单位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市局制定市本级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级执法单位要加强执法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六)加强督察问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综合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依照《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局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依纪依法问责。

各级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